2020-07-13
各参保单位:
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20〕5号)的规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现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缓缴条件和执行期
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二、申请缓缴时间和缴清截止时间
大型企业及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20年5月起可申请缓缴,首次受理缓缴申请时间为2020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6月至11月期间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
中小微企业从2020年7月起可申请缓缴,首次受理缓缴2020年7月的前10个工作日8月至11月期间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受理缓缴申请。
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经审批同意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揎规定加收滞纳金。
具体业务申报时间及缴清截止时间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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